關于印發(fā)《〈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fā)布機構: 遼水合
文號: 遼水合[2012]5號
成文日期: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及試點縣水利(務)局、財政局、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省各中心支行、營業(yè)管理部:
按照《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3號)要求,現將修改后的《〈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納費人”中的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含經營性的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貨物的銷售(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取得貨物銷售(勞務)收入,以及提供營業(yè)稅法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并取得營業(yè)收入的單位。
所稱納費人中的城鎮(zhèn)職工,是指在遼寧省境內并設置在城市和建制鎮(zhèn)(含工、礦區(qū))的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行政單位的干部和工人,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和聘用期滿六個月及其以上的臨時工,同時還包括地處在鄉(xiāng)、村的行政單位和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遼寧省維護費(不含沈陽市個體工商戶及行政事業(yè)單位職工繳納部分和大連市)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第四條 納費人在繳納貨物與勞務稅時,以上期(月、季)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為計費依據,繳納當期維護費。
對稅務部門核定定額征收貨物與勞務稅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其每月繳納維護費的計費依據為主管稅務部門核定的月營業(yè)額(銷售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收入或者營業(yè)收入,是指納費人取得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全部價款。
對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下同),商品進銷差價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業(yè),按銷售額的0.5‰計征維護費;對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商品進銷差價率在5%以下(含5%)的大型商品流通企業(yè),按照進銷差價的2‰計征維護費。
享受以上政策的大型商品流通企業(yè),每年由納費人申請,經直接征收部門審核后報市地方稅務局進行認定;未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征的地區(qū),由直接征收部門認定。
第六條 除另有規(guī)定外,維護費的納費地點應與現行貨物和勞務稅的納稅地點一致。
第七條 《辦法》第六條所稱的“民政福利企業(yè)”是指符合民政部最新發(fā)布的《福利企業(yè)資格認定辦法》,并取得民政部門頒發(fā)的“社會福利企業(yè)”證書的福利企業(yè)。
所稱“監(jiān)獄勞教企業(yè)”是指為服刑人員、勞教人員提供生產項目和勞動對象,且全部產權屬于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的生產單位,即全部產權屬于司法部監(jiān)獄管理局、勞教局,省監(jiān)獄管理局、勞教局,各地(設區(qū)的市)監(jiān)獄、勞教所的生產單位。
所稱“特困企業(yè)”,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yè):
。ㄒ唬┯捎趪艺咴蛟斐善髽I(yè)虧損,納費有困難;
。ǘ┢髽I(yè)無力支付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
。ㄈ┢髽I(yè)停產6個月(含6個月)以上。
所稱因不可抗力繳納河維費確有困難的納費人是指遭受了嚴重水、火、震等自然災害,并經保險賠償后仍無力交納河維費的納費人。
所稱一年累計3個月(含3個月)以上領取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是指企業(yè)由于生產經營原因,企業(yè)效益差而只能按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職工工資,并且以后無法補齊工資的,不包括剛參加工作領取的較低工資的職工。
所稱生活確有困難的其他職工,是指由于企業(yè)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發(fā)放工資并不能補發(fā)的,和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對于享受增值稅或營業(yè)稅減免稅政策的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按政策規(guī)定的減免稅幅度確定維護費減免額。
第八條 凡屬于符合《辦法》第六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納費人,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維護費的緩、減、免手續(xù):向直接征收部門提出減免申請,填寫《河道工程修建護費減免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及征收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報有審批權限的部門進行審核、批準。審批機關有權到申請減免的企業(yè)進行現場核查。
對于因特困和不可抗力申請減免且年申請減免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減免事項,需經同級和市級地方稅務、水行政主管和財政部門(以下統(tǒng)稱征收管理部門)逐級審核后,由市征收管理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省征收管理部門核準。上述之外的減免事項,由市級征收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減免權限。
重大減免事項經省地稅局、水利廳、財政廳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市、縣(區(qū))地方稅務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維護費減免臺賬,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市級地方稅務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分別報省地稅局和省水利廳備案。
第九條 維護費申報和繳納與納費人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一并進行,實行稅費同票同繳,在繳納時一次性按分成比例直繳各級國庫。維護費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103044602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大連地區(qū)從中、省直企業(yè)征收的維護費,應當在其規(guī)定征期結束后的15日內,按45%(含代征手續(xù)費)的比例繳入省國庫,其中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政收的維護費按40%的比例繳入省國庫。具體繳庫方式另行確定。
第十條 受托代征的地方稅務部門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審查納稅人維護費申報數額與其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勾稽關系,并審查其以前各期維護費是否足額繳納。
第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征收部門,根據市、縣地方稅務部門維護費征收管理情況,統(tǒng)籌確定市、縣代征手續(xù)費分配額度。代征手續(xù)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受托代征的地方稅務部門均有權對納費人繳納維護費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負責轄區(qū)范圍內維護費拒繳欠繳行為的追繳、行政處罰和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工作;納費人必須接受監(jiān)督檢查,主動配合監(jiān)督檢查單位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有權對下級管轄范圍內的重大維護費拒繳欠繳的納費人直接進行查處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地方稅務部門應在稅務檢查或納稅稽查過程中一并對維護費進行稽查和追繳。
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維護費監(jiān)督檢查、追繳、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和費源數據庫建設等工作時,地方稅務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維護費征收實行獎勵辦法,具體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制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在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部門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維護費年度征收必;鶖、年度目標、基礎獎勵資金和超收獎勵比例。維護費獎勵考核責任書應由財政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代收的地稅部門聯合簽訂。
第十四條 維護費應嚴格按照《辦法》規(guī)定的用途按計劃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弄虛作假或改變用途,必須?顚S谩
第十五條 各級征收、使用和管理部門要切實做好維護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受托代征的地方稅務部門要建立完善統(tǒng)計報表制度,應向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提供維護費應征、已征、繳庫、減免、欠繳及重點欠費企業(yè)信息等數據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維護費征收、使用與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并按計劃做好年度維護費使用的決算;財政部門應依法對維護費的征收、使用與管理進行財政稽查,特別是在審核維護費使用計劃和決算過程中,要充分發(fā)揮監(jiān)督管理的職能作用。
第十六條 對于納費人阻礙征收工作,抗拒繳納維護費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是指征收、使用和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
。ㄒ唬┥米愿淖兙S護費的征收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拒不執(zhí)行上級制定下達的維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因主觀故意或放任,不收、緩收或少收應當正常收取的維護費;坐支、隱瞞、延壓、滯留應當上繳的維護費;將代征手續(xù)費直接在收取的費款中提留;因主觀故意或放任,不對轄區(qū)內重大維護費欠費行為進行追繳;不按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維護費。
。ǘ┎话础掇k法》規(guī)定用途安排使用維護費;將維護費安排用于非水利用途;不按預算批復內容撥付或使用維護費資金;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維護費資金;延遲、滯留應當撥付的維護費資金。
(三)其他因主觀故意或放任而有悖維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及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與《辦法》同步實行,在此之前的相關規(guī)定,凡與《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一律按《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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